【評論主題】35. 台灣一般平地茶區於「立冬」至「冬至」期間所採製的茶為(A)秋茶(B)春茶(C)夏茶(D)冬茶。
【評論內容】春茶:三月中旬至五月中旬採製,約在「清明」至「穀雨」期間。
【評論主題】35. 台灣一般平地茶區於「立冬」至「冬至」期間所採製的茶為(A)秋茶(B)春茶(C)夏茶(D)冬茶。
【評論內容】春茶:三月中旬至五月中旬採製,約在「清明」至「穀雨」期間。
【評論主題】45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之行為客體?(A)供人日常使用之房宅 (B)病患使用之醫院病房 (C)五星級飯店之大廳 (D)公寓之樓梯間
【評論內容】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I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36 甲把室友乙之封緘信件打開,閱讀完之後發現為看不懂之俄文信,仍予以拍照,重新封緘再放回原處,之後將該俄文信件照片內容公開於網路尋求翻譯。有關甲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打開封緘信件,
【評論內容】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I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評論主題】31 警察甲之女友乙欲參加某政治集會,甲擔心影響自己前途,不想讓乙與會,遂於乙出發前把大門上鎖,使乙於集會當時無法離開家中。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302 條非法剝奪行動
【評論內容】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I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17 試問依據我國現行刑法與通說見解,關於正犯與共犯,以下何者正確?(A)行為人可不親自實行而透過他人以間接正犯的型態實現偽證罪 (B)教唆犯與幫助犯需從屬於正犯之構成要件該當、不法與有責之行為始能成
【評論內容】舉例:甲、乙、丙共同謀議要去殺戊,丁知道此一計畫,卻因金盆洗手只願借刀給他們,於計劃執行時,甲、乙共同殺戊,丙在外把風。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刑法規定之易刑處分?(A)易科罰金 (B)易以道歉 (C)易服社會勞動 (D)易以訓誡
【評論內容】題目:下列何者非屬我國刑法規定之易刑處分...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為無責任能力之人?(A)滿 80 歲之人 (B)未滿 14 歲之瘖啞人 (C)百歲人瑞 (D)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人
【評論內容】法條:第18條(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
【評論主題】18 甲欲對乙強制性交,甲壓制乙,脫去乙身上衣物進而強行舌吻時,乙用力咬傷甲之舌頭,讓甲因此離去。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行為屬緊急避難 (B)乙之行為屬正當防衛 (C)乙之
【評論內容】題目:甲欲對乙強制性交,甲壓制乙,脫去乙身上衣物進而強行舌吻時,乙用力咬傷甲之舌頭,讓甲因此離去。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為(B)乙之行為屬正當防衛解析:本題,探討乙是否成立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成立,因此不討論甲對乙強制性交部分。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概念,它代表好人(正者)無需向壞人(不正者)屈服(正對不正),任何人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皆得私力救濟而自我防衛。正當防衛要件探討客觀要件:①有防衛情狀:現在 不法 侵害現在:法益之侵害迫在眉睫(指當下)不法:違反秩序的違法行為(不限刑事違法)侵害:人力的侵害行為,不論是故意或是過失,作為或不作為的樣態,皆屬之。②防衛行為出於客觀必...
【評論主題】16 甲與乙相處不睦,甲每日唸咒語詛咒乙發生意外,乙知悉後心神不寧,某日外出因未注意道路坑洞而跌傷。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A)不成立犯罪 (B)故意傷害罪 (C)恐嚇危安罪 (D)過失傷害罪
【評論內容】刑法上指處罰有意義的行為
【評論主題】21 無期徒刑執行逾多少年,始得假釋?(A) 15 年 (B) 10 年 (C) 25 年 (D)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評論內容】刑法第77條(假釋之要件)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評論主題】22 下列何者非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之構成要件?(A)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B)明知違背法令 (C)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合法利益 (D)因而獲得利益
【評論內容】
題目:
下列何者非刑法第 131 ...【評論主題】13 有關故意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亦屬故意 (B)直接故意包含認識與意欲要素 (C)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直接故意 (D)
【評論內容】第13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I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評論主題】14 公務員明知上級之命令違法,仍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而為其行為,其法律效果為何?(A)屬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B)不得阻卻違法 (C)屬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D)屬業務上正當行為,阻卻違法
【評論內容】題目:公務員明知上級之命令違法,仍依所屬...
【評論主題】10 甲對 A 使用之住宅縱火,事後反悔,打匿名電話通知消防隊,但該住宅已燒燬。有關甲之刑責,下列何者正確? (A)甲成立放火既遂罪 (B)甲成立放火未遂罪之中止犯 (C)甲成立自首,得減輕其刑 (D
【評論內容】題目:甲對 A 使用之住宅縱火,事後反悔,打匿名電話通知消
【評論主題】9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原有之刑之宣告效力為何?(A)其刑之宣告以已執行論 (B)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C)其刑之宣告以受撤銷論 (D)其刑之宣告以赦免論
【評論內容】第76條(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上之共犯?(A)教唆犯 (B)心理幫助犯 (C)間接正犯 (D)物理幫助犯
【評論內容】間接正犯(解析)如下:所謂的間接正犯係指...
【評論主題】5 甲持槍向乙宅開槍射擊,欲射殺乙,因乙事先走避未遭殺害。有關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B)甲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C)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D)甲屬殺
【評論內容】犯罪流程分述如下:①決意:指行為...
【評論主題】7 甲先殺 A,A 反抗甚鉅,甲之友人乙碰巧經過現場,立即加入甲之殺人行動,雙方基於共同殺 A 意思,由乙抓住 A 而讓甲順利殺害 A。甲、乙刑責為何? (A)甲、乙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B
【評論內容】題目:甲先殺A,A反抗甚鉅,甲之友人碰巧經過現場,立即加入甲之殺人行動,雙方基於共同殺A意思,由乙抓住A而讓甲順利殺害A。甲、乙刑責為何?法條: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未遂犯、預備犯、結果犯) 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解析:甲殺乙(侵害法益已開始,成立殺人既遂罪),文字敘 述並未告知A有反擊行為,故不討論正當防衛。 本題涉及「事中共同正犯」(相續的共同正犯、承繼共同正犯)之概念。實務見解認為,在前行為人已著手實行後至犯罪終了前,後行為人中途加入並與前行為人有共同犯罪之決意進而參與犯行,若前後行為間存在...
【評論主題】2 若行為後,刑法沒收之規定有修正,有關沒收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從行為時法 (B)從裁判時法 (C)從行為時法,但修法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則從裁判時法 (D)從裁判時法,但修法後之規定更
【評論內容】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
【評論主題】28 甲持棍棒毆傷乙,乙提出告訴後,經檢察官對甲提起公訴,繫屬地方法院後,由丙法官承辦,甲之父親丁為輔佐人,甲之配偶戊於開庭時到庭旁聽, 戊發現甲與丙法官有故舊恩怨,認為審判恐有不公平。下列何者得聲請
【評論內容】第17條(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評論主題】26 有關公文書之制作,下列何者正確?(A)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無須簽名 (B)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不得竄改或挖補 (C)勘驗不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D)受訊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得請求將筆錄作廢
【評論內容】題目:有關公文書之制作,下列何者正確?答案為(B)公務員製作之文書,不得竄改或挖補法條:刑訴第39條(公文書製作之程序) 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制作人簽名。 解析:由公務員製作的文書,例如:裁判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等,應記載製作的年、月、日及其製作機關,並由製作人簽名。 (A)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無須簽名(X)法條:第40條(公文書之增刪附記) 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附記者,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B)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不得竄改或挖補(O)法條:第42條(搜索、扣押、勘驗筆錄之製作) 搜索、扣押及勘驗,...
【評論主題】14 某甲住新北市板橋區、某乙住桃園縣,2 人在臺北市士林區共犯強盜罪,某甲在新竹市另犯傷害罪,下列有關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A)士林地方法院對甲、乙 2 人所犯之強盜罪有土地管轄權(B)板橋地方法
【評論內容】
第5條(土地管轄)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