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can】評論
40 條 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不得竄改或挖★;...
【asia98741】評論
(A)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無須簽名第 39 條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制作人簽名。(C)勘驗不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第 42 條 第3項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D)受訊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得請求將筆錄作廢第44條 第2項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杜孟儒】評論
題目:有關公文書之制作,下列何者正確?答案為(B)公務員製作之文書,不得竄改或挖補法條:刑訴第39條(公文書製作之程序) 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制作人簽名。 解析:由公務員製作的文書,例如:裁判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等,應記載製作的年、月、日及其製作機關,並由製作人簽名。 (A)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無須簽名(X)法條:第40條(公文書之增刪附記) 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附記者,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B)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不得竄改或挖補(O)法條:第42條(搜索、扣押、勘驗筆錄之製作) 搜索、扣押及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