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甲持槍向乙宅開槍射擊,欲射殺乙,因乙事先走避未遭殺害。有關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B)甲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C)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D)甲屬殺人罪之不能未遂而不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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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柏鋒】評論

1、障礙未遂就是普通未遂,刑法第25條定...

杜孟儒】評論

犯罪流程分述如下:①決意:指行為...

起床塔冊啦(111警特)】評論

(B)障礙未遂=普通未遂刑法§25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評論

Q:乙提早逃跑,甲對著乙宅開槍怎樣都殺不到乙,這樣算無危險得成立不能犯嗎?A:依重大無知說,甲殺不了乙絕非出於重大無知,不可能成立不能犯依具體危險說,甲開槍行為依據一般人經驗法則絕非無危險行為,也不能成立不能犯結論:障礙未遂 判斷是否「無危險」,有兩說見解:     (1)實務—具體危險說:此說認為危險是種價值判斷,應以客觀事實作為判斷對象,但非如上述見解事後判斷,應從行為當時一般人觀點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此行為是否能發生犯罪結果或有無危險,有危險為普通未遂,反之不能未遂,依具體危險說看法,旁觀者並無法得知該槍枝是否具擊發功能,依照此說並非無危險,成立殺人未遂罪,並非不能未遂     (2)學說—重大無知說:無危險跟重大無知難劃上等號,客觀上除了完全欠缺危險還必須誤解自然因果法則,非一時偶然未造成侵害,而是出於重大無知認為可能既遂,才能成立不能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