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報請保外醫治受刑人,無法辦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監獄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監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下列何者非所指應檢具「相關資料」之 項目?
(A)醫療需求
(B)照護計畫
(C)照護期程
(D)財力證明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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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堅持到最後!!】評論

監刑法 第 64 條 依前條報請...

Marcus Chan】評論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46: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相關資料,應包括醫療需求與照護計畫及期程。監獄對於無法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應即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於相當時間內,未接獲回復者,監獄應再行函催辦理。監獄應檢具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回復預定辦理前項安置之文件資料,報請檢察官辦理釋放,並通知該管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派員護送至特定安置處所完成接收;必要時,監獄得協助派員護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