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arcus Cha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7 有關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 40 小時。但例假日或紀念日有連續 3 日以上時,得延長 24 小時 (B)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每次為

【評論內容】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5: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40小時。但例假日或紀念日有連續3日以上時,得延長24小時。前項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外役監應依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訂定在途期間,並告知受刑人。

【評論主題】41 受刑人如有自費延醫需求時,得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提出申請,有關監獄依相關矯正法令辦理受刑人自費延醫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刑人請求自費於監獄內延醫診治者,應以書面為之 (B)醫師開立

【評論內容】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3: 收容人請求自費於機關內延醫診治者,應以書面敘明申請理由、欲自費延請之醫師,並檢附於機關內接受醫治之醫師囑言或診斷書,向機關提出申請。經機關審查核准後,收容人得自行延請或委請最近親屬或家屬自費延請醫師進入機關診治。 診治對象為經裁定羈押之法院禁止其接見通信之被告時,看守所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 §4: 自費延請之醫師進入機關提供醫療服務時,應向機關出示執業執照及核准至執業場所以外處所執行業務之證明文件,必要時,機關得向其執業場所確認。 自費延請之醫師進入機關提供醫療服務時,應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規定製作並保存病歷,並將收容人之就醫紀錄交付機關留存。開立相關證明應秉持醫療專業依診斷結果記載,不可配合加註收容人建議之文字。 §5: 自費延請之醫師進入機關診治時,機關得提供現有醫療設備使用。必要時,在不妨害機關安全及秩序之情形下,得准許醫師攜入醫療設備。 §7: 自費延醫所需之費用,經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開立收據,以交由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支付為原則,最近親屬或家屬不能支付或於必要時,機關得逕由收容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轉付。

【評論主題】43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入校後,應作成個案分析報告,有關製作該報告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個案分析報告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 (B)應由教務處根據各有關處、室提供之調查資料,

【評論內容】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43:學生入校後,應由輔導處根據各有關處、室提供之調查資料,作成個案分析報告。但對於一年內分期執行或多次執行而入校者,得以覆查報告代之。前項個案分析報告,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一般教學部者,應於1個月內完成;特別教學部者,應於15日內完成後,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

【評論主題】28 監獄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有關申訴審議小組之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審議小組置委員 9 人,經監督機關核定後,由典獄長指派之代表 3 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6 人組成之

【評論內容】監獄行刑法 §95: 監獄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置委員9人,經監督機關核定後,由典獄長指派之代表3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6人組成之,並由典獄長指定之委員為主席。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97: 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5日內補正。 §98: 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101: 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30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10日,並通知申訴人。 前項期間,於依第97條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審議小組屆期不為決定者,視為撤銷原處分。

【評論主題】37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與外役監條例受刑人縮短刑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 10 分 以上者,得依規定縮短其應執

【評論內容】監獄行刑法§28-1第1項: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10分以上者,得依左列規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一、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2日。二、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4日。三、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6日。外役監條例§14第1項: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4日。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8日。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2日。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6日。

【評論主題】22 監獄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有關其調查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得逾 2 個月 (B)不得逾 3 個月 (C)不得逾 4 個月

【評論內容】監獄行刑法§11: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不得逾2個月。 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3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評論主題】21 有關監獄對受刑人施以隔離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施以隔離保護應經監獄長官核准。但情況緊急時,得先行為之,並立即報告監獄長官 (B)隔離保護時間最長不得逾 15 日 (C)施以隔離保護後應以

【評論內容】監獄行刑法§2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施以隔離保護: 一、受刑人有危害監獄安全之虞。 二、受刑人之安全有受到危害之虞。 前項隔離保護應經監獄長官核准。但情況緊急時,得先行為之,並立即報告監獄長官。 監獄應將第一項措施之決定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監獄施以隔離保護後,除應以書面告知受刑人外,應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並安排醫事人員持續評估其身心狀況。醫事人員認為不適宜繼續隔離保護者,應停止之。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第一項隔離保護不得逾必要之程度,於原因消滅時應即解除之,最長不得逾15日。 第一項施以隔離保護之生活作息、處遇、限制、禁止、第三項之通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評論主題】31 報請保外醫治受刑人,無法辦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監獄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監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下列何者非所指應檢具「相關資料」之 項目? (

【評論內容】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46: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相關資料,應包括醫療需求與照護計畫及期程。監獄對於無法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應即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於相當時間內,未接獲回復者,監獄應再行函催辦理。監獄應檢具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回復預定辦理前項安置之文件資料,報請檢察官辦理釋放,並通知該管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派員護送至特定安置處所完成接收;必要時,監獄得協助派員護送。

【評論主題】有關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執行職務時,機關及人員之處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進行訪談時,監獄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且得逕予錄影及錄音 (B)進行由收容人提供書面意見時,監獄人員得閱讀其內容

【評論內容】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13: 外部視察小組進行進入機關實地訪查及訪談機關人員、收容人或相關人員所定訪查及訪談時,得經機關同意下使用錄音(影)、攝影器材;機關如不同意時,應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通知外部視察小組。外部視察小組為前項錄音(影)、攝影時,應徵得當事人之同意。外部視察小組進行訪談機關人員、收容人或相關人員所定訪談時,機關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且不得逕予錄影及錄音。外部視察小組進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由收容人提供書面意見時,機關人員不得閱讀其內容。外部視察小組進行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時,如有事實足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虞者,機關得限制或中止其行為,並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通知外部視察小組。外部視察小組接獲第一項或前項之書面通知後,如不同意機關之作為者,得請機關長官處理;機關長官不為處理或外部視察小組對機關長官之處理仍有意見時,外部視察小組得送請監督機關處理回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