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到最後!!】評論
有錯請糾正,祝各位金榜題名 監獄行刑法 第 11 條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Marcus Chan】評論
監獄行刑法§11: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不得逾2個月。 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3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