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有關監獄對受刑人所為之處分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施以隔離保護
(B)施以戒具懲罰
(C)施以固定保護
(D)收容於保護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堅持到最後!!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有錯請糾正,祝各位金榜題名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 7 條機關施以隔離保護應由機關人員填寫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報告表,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但緊急時,得先行實施,並立即報告機關長官。機關施以隔離保護後,應通知衛生科安排合適之醫事人員評估收容人身心狀況。醫事人員評估後,認有不適宜繼續隔離保護者,應停止之。機關施以隔離保護後,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隔離保護者之家屬或最近親屬(A);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其不能或無法通知者,得免通知。另製作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收容人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事由;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第三聯留機關存查。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1 條依第三條施以固定保護之核准、變更與終止過程,及起訖時間與原因,應記錄於被告施以固定保護紀錄表。看守所施以固定保護後,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固定保護者之家屬或最近親屬(C);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其不能或無法通知者,得免通知。另製作被告施以固定保護書(一式四聯),第一聯交由被告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事由;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第三聯送達其委任之辯護人;第四聯留看守所存查。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6 條依第三條收容於保護室之核准、變更與終止過程,及起訖時間與原因,應記錄於被告收容於保護室紀錄表。看守所將被告收容於保護室後,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收容於保護室者之家屬或最近親屬(D);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其不能或無法通知者,得免通知。另製作被告收容於保護室書(一式四聯),第一聯交由被告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事由;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第三聯送達其委任之辯護人;第四聯留看守所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