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到最後!!】評論
有錯請糾正,祝各位金榜題名 監獄行刑法第 10 條受刑人入監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應將指揮書附具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以書面、電子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送交監獄。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第一項之應備文件,於少年受刑人入少年矯正學校或監獄時,應包括其犯罪原因、動機、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處遇之參考事項。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受刑人入監時,無指揮書者,應拒絕收監(A);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時,得通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