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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有錯請糾正,祝各位金榜題名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舊)第 3 條補償金種類分為醫療補償金、失能補償金及死亡補償金。醫療補償金指收容人因就醫而自付金額,但不包含自費項目。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死亡者,發給死亡補償金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A);致失能者,發給失能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四十五萬元,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等級給付之;致重傷者,發給醫療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三十萬元;致受傷或罹病者,發給醫療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二十萬元。前項有二種以上情形者,得合併發給之。第 5 條補償金應由收容人本人或最近親屬領受(C),死亡者機關應通知繼承人領受,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前項補償金之發給,經受通知人拋棄或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領受者,歸入作業基金。補償金由最近親屬領受時,應按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發給之。(D)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第 3 條補償金種類分為醫療補償金、失能補償金及死亡補償金。醫療補償金指收容人因就醫而自付金額,但不包含自費項目。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死亡者,發給死亡補償金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二十萬元;致失能者,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等級發給失能補償金;致重傷者,發給醫療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三十萬元;致受傷或罹病者,發給醫療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二十萬元。前項有二種以上情形者,得合併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