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作業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刑人從事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監獄指定之事務,視同作業
(B)監獄僅得依監獄行刑法第 34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承攬公立機關(構)之勞務或成品產製
(C)監獄辦理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應組成自營作業成品及勞務承攬評價 會議,評估相關價格,報監督機關核定後為之
(D)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勞作金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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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請糾正,祝各位金榜題名 監獄行刑法第 31 條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應參加作業。為落實復歸社會目的,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監獄發展作業項目,提升作業效能。監獄對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效益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並按作業性質,使受刑人在監內、外工場或其他特定場所為之。監獄應與受刑人晤談後,於個別處遇計畫中訂定適當作業項目,並得依職權適時調整之。受刑人從事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監獄指定之事務,視同作業。(A)受刑人在監外作業,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其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在外期間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罪論處。第二項在監內、外作業項目、遴選條件、編組作業、契約要項、安全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監獄發展職業訓練項目,提升訓練效能。 第 34 條監獄作業方式,以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為之。(B) 僅得前項作業之開辦計畫及相關契約,應報經監督機關核准。 第 38 條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償金。(D)前項補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其受傷、罹病、重傷、失能認定基準、發給金額、申請程序、領受人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監獄辦理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得組成自營作業成品及勞務承攬評價會議,評估相關價格,報監獄長官核定後為之。(C)前項情形,監獄得預先行派員進行訪價,以供前項評價會議評估價格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