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到最後!!】評論
有錯請糾正,祝各位金榜題名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1 條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得依左列規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A)一、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C)二、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四日。三、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六日。前項縮短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告知其本人,並報法務部核備。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及假釋,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時,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外役監條例第 14 條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B)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D)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Marcus Chan】評論
監獄行刑法§28-1第1項: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10分以上者,得依左列規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一、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2日。二、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4日。三、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6日。外役監條例§14第1項: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4日。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8日。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2日。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