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受刑人如有自費延醫需求時,得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提出申請,有關監獄依相關矯正法令辦理受刑人自費延醫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刑人請求自費於監獄內延醫診治者,應以書面為之
(B)醫師開立相關證明應秉持醫療專業依診斷結果記載,不可配合加註受刑人建議之文字
(C)必要時,在不妨害機關安全及秩序之情形下,得准許醫師攜入醫療設備
(D)自費延醫所需之費用,以由受刑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支付為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堅持到最後!!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有錯請糾正,祝各位金榜題名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第 3 條收容人請求自費於機關內延醫診治者,應以書面敘明申請理由(A)、欲自費延請之醫師,並檢附於機關內接受醫治之醫師囑言或診斷書,向機關提出申請。經機關審查核准後,收容人得自行延請或委請最近親屬或家屬自費延請醫師進入機關診治。診治對象為經裁定羈押之法院禁止其接見通信之被告時,看守所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第 4 條自費延請之醫師進入機關提供醫療服務時,應向機關出示執業執照及核准至執業場所以外處所執行業務之證明文件,必要時,機關得向其執業場所確認。自費延請之醫師進入機關提供醫療服務時,應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規定製作並保存病歷,並將收容人之就醫紀錄交付機關留存。開立相關證明應秉持醫療專業依診斷結果記載,不可配合加註收容人建議之文字。(B)第 5 條自費延請之醫師進入機關診治時,機關得提供現有醫療設備使用。必要時,在不妨害機關安全及秩序之情形下,得准許醫師攜入醫療設備。(C)自費延請之醫師診治所需之醫療器材及藥品,應由收容人自費延請診治之醫師依相關醫療法規提供,機關得准許其攜入。醫師診治後,評估收容人有必要至醫療機構醫治時,應開立轉診單,由機關視其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要指定其就醫時間、處所。第 7 條自費延醫所需之費用,經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開立收據,以交由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支付為原則(D),最近親屬或家屬不能支付或於必要時,機關得逕由收容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轉付。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受刑人或其最近親屬及家屬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於監獄內實施健康檢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以書面敘明申請理由(A)、欲自費延請之醫事人員,並檢附經醫師評估認有實施檢查必要之文件。二、經監獄審查核准後,受刑人得自行或由其最近親屬或家屬自費延請醫事人員進入監獄進行健康檢查。三、自費延請之醫事人員進入監獄提供醫療服務時,應向監獄出示執業執照及核准至執業場所以外處所執行業務之證明文件,必要時,監獄得向其執業場所確認。四、自費延請之醫事人員應依醫療法及相關醫事人員法規規定製作及保存紀錄,並將檢查紀錄交付監獄留存。開立之檢查報告應秉持醫療專業,依檢查結果記載。五、自費實施健康檢查所需之費用,由醫事人員所屬之醫療機構開立收據,由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支付為原則,(D)必要時得由監獄自受刑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轉付。六、自費延請醫事人員於監獄內實施健康檢查之實施時間、地點、方式,由監獄依其特性與實際情形決定之。第 45 條受刑人就醫時,應據實說明症狀,並配合醫囑接受治療,不得要求醫師加註與病情無關之文字。(B)受刑人如提出非治療必須之處置或要求特定處遇,醫師應予拒絕。

【用戶】Marcus Cha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3: 收容人請求自費於機關內延醫診治者,應以書面敘明申請理由、欲自費延請之醫師,並檢附於機關內接受醫治之醫師囑言或診斷書,向機關提出申請。經機關審查核准後,收容人得自行延請或委請最近親屬或家屬自費延請醫師進入機關診治。 診治對象為經裁定羈押之法院禁止其接見通信之被告時,看守所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 §4: 自費延請之醫師進入機關提供醫療服務時,應向機關出示執業執照及核准至執業場所以外處所執行業務之證明文件,必要時,機關得向其執業場所確認。 自費延請之醫師進入機關提供醫療服務時,應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規定製作並保存病歷,並將收容人之就醫紀錄交付機關留存。開立相關證明應秉持醫療專業依診斷結果記載,不可配合加註收容人建議之文字。 §5: 自費延請之醫師進入機關診治時,機關得提供現有醫療設備使用。必要時,在不妨害機關安全及秩序之情形下,得准許醫師攜入醫療設備。 §7: 自費延醫所需之費用,經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開立收據,以交由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支付為原則,最近親屬或家屬不能支付或於必要時,機關得逕由收容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轉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