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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有錯請糾正,祝各位金榜題名 監獄行刑法 第 123 條法務部為處理復審事件,應設復審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法務部或所屬機關代表四人、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組成之(A),由部長指定之委員為主席。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B) 第 126 條復審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C);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D)復審審議小組會議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