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到最後!!】評論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3...
【吳晟維】評論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 13 條
【Marcus Chan】評論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13: 外部視察小組進行進入機關實地訪查及訪談機關人員、收容人或相關人員所定訪查及訪談時,得經機關同意下使用錄音(影)、攝影器材;機關如不同意時,應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通知外部視察小組。外部視察小組為前項錄音(影)、攝影時,應徵得當事人之同意。外部視察小組進行訪談機關人員、收容人或相關人員所定訪談時,機關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且不得逕予錄影及錄音。外部視察小組進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由收容人提供書面意見時,機關人員不得閱讀其內容。外部視察小組進行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時,如有事實足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虞者,機關得限制或中止其行為,並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通知外部視察小組。外部視察小組接獲第一項或前項之書面通知後,如不同意機關之作為者,得請機關長官處理;機關長官不為處理或外部視察小組對機關長官之處理仍有意見時,外部視察小組得送請監督機關處理回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