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25 條,有關監獄人員使用槍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刑人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為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將施強暴、脅迫時
(B)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脅迫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
(C)受刑人絕食抗議,有生命危險時
(D)受刑人脫逃,或圖謀脫逃不服制止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堅持到最後!!】評論

第 25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一、受刑人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為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將施強暴、脅迫時。(A)二、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脅迫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B)三、受刑人聚眾騷動或為其他擾亂秩序之行為,經命其停止而不遵從時。四、受刑人脫逃,或圖謀脫逃不服制止時。(D)五、監獄之裝備、設施遭受劫奪、破壞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監獄人員使用槍械,以自己或他人生命遭受緊急危害為限,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前二項棍、刀、槍及器械之種類、使用時機、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