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到最後!!】評論
第 41 條受刑人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監獄得依受刑人請求安排適當之宗教師,實施教誨。(A) 熟識監獄得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受刑人之宗教活動。(B) 有名望受刑人得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但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及管理之情形,得限制或禁止之。(C)第 46 條為維護受刑人之身體健康,監獄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受刑人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監獄提供適當之飲食。(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