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 Hui】評論
案件依土地管轄或事物管轄之規定,各法院皆各俱管轄權,各別審判。但案件之間因具有牽連關係,基於訴訟經濟的考量,得合併由案件相牽連關係數法院中之一法院管轄審判。不過,不論是合併管轄或合併審判,訴訟程度及訴訟程序都必須相同。因此,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辯論終結之案件與尚未起訴之案件,都不宜合併。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I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II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III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第7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438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士林法院管轄 甲乙士林強盜共犯、甲新竹傷害罪(1人犯數罪)板橋法院管轄 甲乙士林強盜共犯、甲新竹傷害罪(1人犯數罪)桃園法院管轄 甲乙士林強盜共犯所以 士林、板橋、桃園法院都有管轄 甲乙士林強盜共犯(數人共犯) 是這樣囉?
【阿答力】評論
管轄的判斷: 先土地管轄(犯罪地及行為人的住所.居所.所在地)再牽連管轄例外:指定及移轉管轄
【snoopy75smb】評論
(A)士林地方法院對甲、乙 2 人所犯之強盜罪有土地管轄權(O;犯罪地)(B)板橋地方法院對甲所犯之強盜罪與傷害罪均有土地管轄權(O;被告之住所)(C)桃園地方法院對甲所犯之強盜罪有牽連管轄權(O;牽連管轄。甲、乙共犯一罪)(D)士林地方法院對甲所犯的傷害罪無管轄權(X;有管轄權)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第 6 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
【yien】評論
甲一人犯數罪(強盜及傷害)=相牽連案件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看完整詳解
【108初等一般行政上榜】評論
士林法院管轄 甲乙士林強盜共犯、甲新竹傷害罪(1人犯數罪)板橋法院管轄 甲乙士林強盜共犯、甲新竹傷害罪(1人犯數罪)桃園法院管轄 甲乙士林強盜共犯所以 士林、板橋、桃園法院都有管轄 甲乙士林強盜共犯(數人共犯) 是這樣囉?
【杜孟儒】評論
第5條(土地管轄)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