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關於刑事訴訟之上訴第三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得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B)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憲法為理由,不得為之
(C)第三審為法律審而非事實審
(D)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者,不得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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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PROSA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得以該判...

【用戶】想早日脫離苦海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6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而第三審法院為法律審,應以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雖得斟酌事實審言詞辯論筆錄所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但不得自行認定事實。」最高法院106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一)(2017/6/20):「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以判斷其適用法律有無違誤,不及被告於事實審所未主張事實及證據等相關事項之調查,故於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而資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用戶】松鼠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得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直接向最高 法院提起上訴、(B)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憲法為理由,不得為之答: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應為不服第二審法院判決,得以該判決違背法令(不限於憲法)為理由,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D)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者,不得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答:依刑事訴訟法第381條:「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得以該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