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8. A: I am looking for a new apartment.B: My building has some vacancies. Are you interested in the

【評論內容】題目:A: I am looking for a new apartment.B: My building has some vacancies. Are you interested in them?A: _______________

【評論主題】38. A: I am looking for a new apartment.B: My building has some vacancies. Are you interested in the

【評論內容】題目:A: I am looking for a new apartment.B: My building has some vacancies. Are you interested in them?A: _______________

【評論主題】39 有關傳聞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證人甲在審判外聽目擊證人乙的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B)被告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依傳聞法則,不得作為證據 (C)被告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依傳聞法則,不得作為

【評論內容】

39 有關傳聞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證人甲在審判外聽目擊證人乙的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o: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B)被告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依傳聞法則,不得作為證據

(x:傳聞法則限被告以外之人,故看到被告即可用刪去法刪除選項)

(C)被告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依傳聞法則,不得作為證據

(x:傳聞法則限被告以外之人,故看到被告即可用刪去法刪除選項)

(D)鑑定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依傳聞法則,得作為證據

(x: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刑事訴訟法第 158-3 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

【評論主題】29 關於非常上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提起非常上訴,應向高等法院為之 (B)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C)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D)非常上訴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指摘之

【評論內容】

29 關於非常上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提起非常上訴,應向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為之

(x: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

(B)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o:刑事訴訟法第444條)(C)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o:刑事訴訟法第446條)(D)非常上訴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指摘之事項為限

(o:刑事訴訟法第445條)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 444 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 445 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 446 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評論主題】79.甲誤將乙之秧苗及丙之肥料植、灑在鄰人丁之 A 地上,致長出纍纍之稻穀。試問:該稻穀之所有權屬於何人?(A)甲(B)丁(C)乙丙共有(D)甲丁共有

【評論內容】

民法第798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3 甲主張其所有 A 屋被乙無權占用,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屋,於訴訟期間,乙將 A 屋交付予丙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當事人甲與乙,應變更為甲與丙(B)丙即便經甲乙同意,亦不得聲請代當事人

【評論內容】

13 甲主張其所有 A 屋被乙無權占用,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屋,於訴訟期間,乙將 A 屋交付予丙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當事人甲與乙,應變更為甲與丙

(X: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B)丙即便經甲乙同意,亦不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X: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C)將來系爭案件之確定判決,對於甲乙丙皆有效力

(O:民事訴訟法第401條)(D)丙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甲或乙不得對丙為訴訟之告知

(X: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當事人恆定原則)

I.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II.前項情形,第三人...

【評論主題】8 關於當事人適格及選定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B)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不

【評論內容】

8 關於當事人適格及選定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O:法條題,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B)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不包括選定人得限制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X:法條題,民事訴訟法第44條第1項)(C)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

(O:法條題,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1項)(D)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

(O:法條題,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3第1項)

民事訴訟法...

【評論主題】79.甲誤將乙之秧苗及丙之肥料植、灑在鄰人丁之 A 地上,致長出纍纍之稻穀。試問:該稻穀之所有權屬於何人?(A)甲(B)丁(C)乙丙共有(D)甲丁共有

【評論內容】

民法第798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二、後現代(postmodern)哲學是近年來重要思潮,試舉例說明:(1)你對後現代哲學思維的認識,(2)在助人工作養成教育有哪些思維影響著你,並如何影響你對於高中校園輔導工作之工作哲學觀與助人信念,

【評論內容】第315條(解散之法定原因)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分割。   七、破產。   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

【評論主題】二、後現代(postmodern)哲學是近年來重要思潮,試舉例說明:(1)你對後現代哲學思維的認識,(2)在助人工作養成教育有哪些思維影響著你,並如何影響你對於高中校園輔導工作之工作哲學觀與助人信念,

【評論內容】第315條(解散之法定原因)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分割。   七、破產。   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

【評論主題】11 下列關於保全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A)債權人就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B)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因其實現與否未確定,不得聲請假扣押(C)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

【評論內容】

(A)債權人就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B)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因其實現與否未確定,不得聲請假扣押   亦得為之。

第522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C)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第523條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D)聲請假扣押,得向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為之

第524條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

...

【評論主題】二、後現代(postmodern)哲學是近年來重要思潮,試舉例說明:(1)你對後現代哲學思維的認識,(2)在助人工作養成教育有哪些思維影響著你,並如何影響你對於高中校園輔導工作之工作哲學觀與助人信念,

【評論內容】第315條(解散之法定原因)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分割。   七、破產。   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

【評論主題】二、後現代(postmodern)哲學是近年來重要思潮,試舉例說明:(1)你對後現代哲學思維的認識,(2)在助人工作養成教育有哪些思維影響著你,並如何影響你對於高中校園輔導工作之工作哲學觀與助人信念,

【評論內容】第315條(解散之法定原因)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分割。   七、破產。   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

【評論主題】二、後現代(postmodern)哲學是近年來重要思潮,試舉例說明:(1)你對後現代哲學思維的認識,(2)在助人工作養成教育有哪些思維影響著你,並如何影響你對於高中校園輔導工作之工作哲學觀與助人信念,

【評論內容】第315條(解散之法定原因)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分割。   七、破產。   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

【評論主題】1.依據民國100年1月修正之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保險事故的範圍?(A)生育(B)疾病 (C)死亡 (D)傷害

【評論內容】第1條(立法目的及保險事故範圍)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