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埃】評論
<2021/11/18>~★★★★~★★★★~...
【國考分母】評論
教師懲戒權:其管教行為有限制,主觀上係出於教育目的,客觀上要有足夠的教育理由而為懲戒所以懲戒方法的認定應出於教育目的合理的管教學生能因此從中學習,而非出於仇恨、報復性的處罰故以管教之名行虐待之實就屬於權利濫用,逾越合理範圍就應負刑事傷害罪責。本題,明顯逾越教師懲戒權,故無法主張其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題目關鍵句:「因班上 9 歲女童乙偷東西又頂嘴,因情緒失控而用麥克風丟擲乙之頭部,致乙頭部血流不止。」(對於幼童應選擇較非侵害性的方式愛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