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下列何者屬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犯罪所生之物」?
(A)受賄之現金
(B)賭博之器具
(C)殺人之小刀
(D)偽造之租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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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起床塔冊啦(111警特)】評論

(A)受賄之現金 供犯罪所用之物(B)賭博之器具 供犯罪所用之物(C)殺人之小刀 供犯罪所用之物(D)偽造之租約 犯罪所生之物若有錯誤歡迎指正是說.....看完整詳解

RRR】評論

回5F受賄之現金,應該是38條之1的不法利得,跟犯罪所用之物無關。

柯凱章】評論

犯罪所生之物:實行犯罪所衍生之物,比如犯偽造文書罪所生的 虛偽文書、盜刻印章等。(教科書)

國考分母】評論

(A)犯罪所得(B)、(C)犯罪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