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勘驗筆錄之證據能力:1、不論實施勘驗者為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其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均為傳聞證據,而應受傳聞法則之拘束。其中就法院或法官所製作之勘驗筆錄而言,基於法官公正、中立之定位,應得類推現行法第159條之1第1項之規定,肯定其符合傳聞例外而得作為證據使用,但仍應注意當事人及辯護人在場權之保障。2、檢察官所製作之勘驗筆錄,應得類推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但基於保障當事人反對詰問權之觀點,偵查中檢察官若無正當理由,仍未通知當事人或辯護人於勘驗時到場者,既無從藉由即時提出意見以確保筆錄之真實性及正確型,應認為該勘驗筆錄具有第159條之1第2項「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不應允許作為證據。3、至於司法警察(官)所製作之勘驗筆錄或勘察報告,除經當事人同意者外,得由製作該勘驗筆錄或勘察報告之司法警察(官)於審判中到庭,具結證述其勘驗筆錄製作之真實,並賦予當事人及辯護人為反對詰問之機會後,肯定該勘驗筆錄或勘察報告具有證據能力。不得以現行法第212條未將司法警察(官)規定為勘驗主體,便認為其勘驗結果絕對不得作為證據。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檢察官之勘驗筆錄係檢察官針對具體個案所製...
【ckvhome】評論
(A)丙機關依法鑑定之書面鑑定報告,...
【Ommmmm】評論
(A)丙機關依法鑑定之書面鑑定報告,...
【Ryu】評論
(D) 99台上5964決裁判要旨: 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而證 人除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外,應命具結;又證 人或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 三定有明文。又法院於審判期日的調查證據程序,關於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證 明,只能以刑事訴訟法准許之法定證據方法(如被告之供述、人證、鑑定、 文書、勘驗)為之。而告訴人係向司法警察機關或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而 要求訴追之人,其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並非法定列舉之獨立證據方法,若以告訴人所陳親身經歷之被害經過,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時,乃居於證人之地位,亦即其證據方法為證人,必須踐行有關證人之證據調查程序,除非其有依法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否則事實審法院應命其具結,若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時,該告訴人有關被害事實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法院不得援其陳述作為判決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