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甲、乙共同毆打丙致死,被提起公訴。因甲遲未到案,法院乃依法將甲通緝,並就乙部分判決有罪確定。嗣甲通緝到案,審理中,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證人乙及當時在場、年僅 14 歲之丁作證;另傳喚鑑定人戊說明其如何判斷丙係為尖銳之刀器所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恐因陳述而受有「偽證罪」追訴、處罰,自得拒絕證言
(B)甲之反對詰問權,雖屬憲法保障之基本訴訟權,不得任意剝奪;但甲非不得予以放棄
(C)丁年僅 14 歲,其所為證言乃無具結能力之人之證言,並無證據能力
(D)戊倘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予拘提,以查明事實真相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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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李世蒼】評論

(A)個人愚見:乙嗣經判決確定有罪,其意...

李筱夢】評論

104台抗602裁 證人之具結證言權經有罪判決不得主張刑訴熱門爭點_傳聞法則重點四傳聞例外與拒絕證言權之關係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njnGWZPeJE

奉尚弼】評論

(A) 乙恐因陳述而受有「偽證罪」追訴、處罰,自得拒絕證言完全在考這個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956 號刑事判決證人恐 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固為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明定。惟此項拒絕證言權,旨在保障證人不 自證己罪之權利,避免證人在偽證處罰之負擔下,必須據實陳述 而為不利於己之證言,致陷於窘境。因之,證人之陳述如無使自 己受有刑事追訴或處罰之危險,即無上開規定適用餘地,自不得 拒絕證言,亦無須告知得拒絕證言。至若因證人之陳述而有受「 偽證罪」之追訴、處罰者,則非拒絕證言之正當理由,蓋以任何 人不得以犯罪為手段而主張權利,乃屬當然之理。(C)丁年僅 14 歲,其所為證言乃無...

Claire】評論

103台上2956:共同正犯,如未涉及自身如何犯罪之部分,自不因該案以證人身份作證據陳述,客觀上有被揭露其犯罪事實之危險,故審理作證時,不得拒絕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