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1 甲、乙共同毆打丙致死,被提起公訴。因甲遲未到案,法院乃依法將甲通緝,並就乙部分判決有罪確定。嗣甲通緝到案,審理中,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證人乙及當時在場、年僅 14 歲之丁作證;另傳喚鑑定人戊
【評論內容】103台上2956:共同正犯,如未涉及自身如何犯罪之部分,自不因該案以證人身份作證據陳述,客觀上有被揭露其犯罪事實之危險,故審理作證時,不得拒絕證言。
【評論主題】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違憲。有關其所持違憲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違反契約自由 (B)違反平等原則 (C)違反性
【評論內容】
釋字666號解釋
憲法第7條:平等權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為貫徹立法目的,若因處罰對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其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
而法條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且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其立法目的並無實質關聯性,故有違平等原則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