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違憲。有關其所持違憲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反契約自由
(B)違反平等原則
(C)違反性自主自由
(D)違反婚姻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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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Д༎ຶ`)╯】評論

釋字666號解釋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ckvhome】評論

釋字666號解釋,認為只處罰娼妓卻不處罰買春者,已違反憲7平等原則,因此宣告該社維法80I(1)違憲。

艾雅亞】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

】評論

關鍵字: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係指性工作者。

otto】評論

性交易由買賣雙方合意共同完成,但社會現實上意圖得利一方(即提供性服務一方)多位經濟弱勢女性。系爭法規中構成要件「意圖得利」於實務運作上造成「罰娼不罰嫖」甚至事實上僅處罰經濟弱勢女性,同一行為卻不同處理而有違平等原則。(大法官釋字第666號意旨)

Claire】評論

釋字666號解釋憲法第7條:平等權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為貫徹立法目的,若因處罰對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其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而法條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且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其立法目的並無實質關聯性,故有違平等原則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