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僧 Anos】評論
監聽譯文係派生證據,為證物98台上4384: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後,依法執行「監聽」所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忠實保存當時之通訊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又依監聽錄音所作成之譯文,乃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為學說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如該通訊內容為行為人實行犯罪行為之社會事實者,即為實行犯罪行為之具體事證(其性質與拍攝犯罪行為之照片同),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所稱之「證物」,該項證據經合法調查後,即有證據能力。 監聽譯文係派生證據,為文書證據98台上6663: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內容,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依據監聽錄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