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5566077】評論
下面這一題 答案是(A) 代表安裝行為應該不構成犯罪吧....本題甲在 A 女的座車上安裝 GPS 為什麼就不一樣甲、乙為夫妻,甲懷疑乙有外遇,在乙的車上安裝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自動記錄小客車行經處所, 透過 GPS 的訊號,記錄了乙開車子 3 個月的去向,發現乙每星期三晚上先去接丙,再前往不同的汽 車旅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在乙的車上安裝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該安裝行為本身尚不構成犯罪(B)甲透過 GPS 追蹤器的發信功能,截收乙車的行蹤,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刑事責任(C)甲的行為係出於取得通姦罪所必要,得基於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D)乙開車的去向,雖屬公開的活動,但透過 GPS 追蹤定位所勾稽的 3 個月生活軌跡,則屬非公開的 人類活動 .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回1F應該是說,107年第29題的A選項有特別強調「安裝行為」,就安裝GPS本身是不會犯罪的。但是本題沒有強調是不是只討論安裝行為。正常情況下,安裝後一定會開啟追蹤和紀錄功能的啊!那就構成§315-1了。說實在的是有點爭議和讓人誤會。
【曾裕翔】評論
315-1第二項: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
【藍雪】評論
回覆1F 那題是選錯誤的 答案是A 所以安裝構成犯罪
【奉尚弼】評論
參以下兩則判決,可知B選項正確。最高法院 109 年台非字第 61 號刑事判決偵查機關非法安裝GPS 追蹤器於他人車上,已違反該他人之意思,而屬藉由公權力侵害私領域之偵查,且因必然持續而全面地掌握車輛使用人之行蹤,明顯已侵害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自該 當於「強制偵查」,倘無法律依據,自屬違法而不被允許;本件被告事前未立案調查或報請長官書面同意,在無法律授權下,擅自藉口犯罪偵查,自行竊錄蒐證,不能認為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等旨,因認被告並無法律授權,即透過GPS 追蹤器蒐集告訴人車輛位置等資訊,嚴重侵害其隱私權,且無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業已構成刑法第315 條之1第2款「 無故」之要件等旨,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4條、第31...
【許庭豪】評論
回1F,107年29題答案應該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