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王】評論
第 18 條
【ckvhome】評論
(A)甲於出生時,因病喪失語能聽能後犯竊盜罪(B)甲為 90 歲,但為身心健全的人瑞,仍犯公然侮辱罪(刑18II)(C)甲自 17 歲開始,持有槍械兩年:由有權機關認定(釋字129)(D)甲雖已成年,但因飲酒自陷酩酊而傷人:原因自由行為(刑19III)
【SeniorHan】評論
【不能未遂】 壹、定義 ...
【奉尚弼】評論
(D)甲雖已成年,但因飲酒自陷酩酊「而」傷人雖然B極度明確,但這個D的論述,是否構成原因自由行為?題旨只說「自陷酩酊」,但似未論及陷於酒醉狀態前,是否有藉此傷人之故意?縱採例外模式或構成要件模式,這題的論述似乎均未達於原因自由行為,應仍得依刑法1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摩埃】評論
<2021/10/18>~最新解析~摩埃解題~快速破題~======只說重點,不講廢話======1.瘖啞人必須是天生的,才得減輕其刑2.80歲以上,得減輕其刑3.17歲,過兩年就是19,已經成年,負完全責任4.自陷酩酊,就是自招精障或智缺,不得減刑(學說稱「原因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