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王】評論
第 18 條
【ckvhome】評論
(A)甲於出生時,因病喪失語能聽能後犯竊盜罪(B)甲為 90 歲,但為身心健全的人瑞,仍犯公然侮辱罪(刑18II)(C)甲自 17 歲開始,持有槍械兩年:由有權機關認定(釋字129)(D)甲雖已成年,但因飲酒自陷酩酊而傷人:原因自由行為(刑19III)
【司法王】評論
第 18 條
【ckvhome】評論
(A)甲於出生時,因病喪失語能聽能後犯竊盜罪(B)甲為 90 歲,但為身心健全的人瑞,仍犯公然侮辱罪(刑18II)(C)甲自 17 歲開始,持有槍械兩年:由有權機關認定(釋字129)(D)甲雖已成年,但因飲酒自陷酩酊而傷人:原因自由行為(刑19III)
【SeniorHan】評論
【不能未遂】 壹、定義 ...
【司法王】評論
第 18 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
【奉尚弼】評論
(D)甲雖已成年,但因飲酒自陷酩酊「而」傷人雖然B極度明確,但這個D的論述,是否構成原因自由行為?題旨只說「自陷酩酊」,但似未論及陷於酒醉狀態前,是否有藉此傷人之故意?縱採例外模式或構成要件模式,這題的論述似乎均未達於原因自由行為,應仍得依刑法1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摩埃】評論
<2021/10/18>~最新解析~摩埃解題~快速破題~======只說重點,不講廢話======1.瘖啞人必須是天生的,才得減輕其刑2.80歲以上,得減輕其刑3.17歲,過兩年就是19,已經成年,負完全責任4.自陷酩酊,就是自招精障或智缺,不得減刑(學說稱「原因自由」)
【奉尚弼】評論
to 摩埃哥 解題前還有口號挺逗趣,也謝謝你的回覆。但你這第4點 自陷酩酊,就是自招精障或智缺,不得減刑(學說稱「原因自由」)請參99台上5043號判決意旨。原因自由行為,包括故意原因自由行為與過失原因自由行為,除其精神障礙等心智缺陷之狀態係行為人以故意或過失行為所導致外,並須行為人陷入精神障礙前,於精神狀態正常時,對其陷入精神障礙中之侵害法益行為有故意或有預見可能性,始足當之。從而行為人雖因己身之飲酒、用藥等,致於為法益侵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情形,然苟無證據足資證明其於飲酒、用藥之初,尚未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前,即對嗣後精神障礙狀態中之侵害法益行為有故意或預見可能,其嗣後侵害法益之行為即非原因自由行為,自仍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減免其刑規定適用。依題旨,我看不出來他自陷酩酊時有打算利用該精神障礙狀態傷人之故意或預見可能性,所以是否構成原因自由行為仍非無疑,你簡單一句帶過說這裡直接構成原因自由行為,是否容有討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