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王】評論
B:替代役是否屬於刑法第10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應視其工作性質於事務要件上,是否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公權力行為資為判斷。若依其役別所擔任之工作符合具有「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情形,例如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一般替代役之警察役別,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款第1點明定,警察役包括擔任矯正機關警衛之輔助勤務等,是替代役男奉派往監獄、看守所擔任立哨、崗哨、巡邏勤務者,因其從事於法定之公共事務,乃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而屬同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C:第 359 條無未遂犯之規定。
【123木頭人】評論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
【好運柴犬】評論
(A)第二次行為成功取得他人資訊,並交給他人(B)實務上對於是否非公務員職務上所知悉亦可含括在本罪採肯定見解(背起來 加油)100台上6422(C.....看完整詳解
【ckvhome】評論
(A)甲第二次行為,成立刑法第 318 條之 1 無故洩漏秘密罪:甲非刑法上公務員(B)甲第二次行為,成立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甲非刑法上公務員(C)甲第一次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之未遂犯:本罪不處罰未遂犯(D)甲前後兩次進入電腦系統行為,為接續犯型態,僅成立一罪
【摩埃】評論
<20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