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Han】評論
【犯罪競合】壹 本案應屬 「實質競合」 一 原因如下: 1.並非基於同個犯意 (醉態駕駛為故意、傷害為過失) 2.屬不同之構成要件 3.侵害數個法益及罪名 二 數罪併罰
【glen829】評論
甲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
【Kevin Chen】評論
(D)甲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及過失致傷罪,二者為想像競合而從一重處斷數罪併罰--&.....看完整詳解
【摩埃】評論
<2021/10/19>~最新解析~摩埃解題~快速破題~======只說重點,不講廢話======(A)正確,明文規定的就是客觀條件,或非個人努力可以達成,主觀條件是自己可以努力達成,例如學位(B)正確,因為有人重傷或死亡才成立本條之加重犯(C)正確,酒後開車,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當然是故意(D)錯誤,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過失致傷罪,此為兩行為,所以數罪併罰!其實這個選項還可以延伸學習,如果本案是酒駕致重傷,法條競合,只論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不論重傷罪,特別規定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