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甲與友人聚餐,席間相互敬酒數巡,聚餐結束後甲決定自行開小客車回家,甲自信「酒氣已經退散」,故仍開車上路,經過某十字路口時,因精神狀態不佳而撞上前車,造成前車車主乙受輕傷,甲發現闖禍,仍停留現場待警察處理,事後警察對甲酒測,發現甲呼氣酒精濃度應為每公升 0.3 毫克。有關本案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之呼氣酒精濃度值為客觀處罰條件
(B)甲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結果加重犯
(C)甲主觀上自信酒氣已經退散,此種自信尚不足以阻卻不能安全駕駛罪之主觀故意
(D)甲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及過失致傷罪,二者為想像競合而從一重處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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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eniorHan】評論

【犯罪競合】壹 本案應屬 「實質競合」      一 原因如下:        1.並非基於同個犯意 (醉態駕駛為故意、傷害為過失)        2.屬不同之構成要件        3.侵害數個法益及罪名       二 數罪併罰

glen829】評論

甲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

Kevin Chen】評論

(D)甲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及過失致傷罪,二者為想像競合而從一重處斷數罪併罰--&.....看完整詳解

摩埃】評論

<2021/10/19>~最新解析~摩埃解題~快速破題~======只說重點,不講廢話======(A)正確,明文規定的就是客觀條件,或非個人努力可以達成,主觀條件是自己可以努力達成,例如學位(B)正確,因為有人重傷或死亡才成立本條之加重犯(C)正確,酒後開車,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當然是故意(D)錯誤,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過失致傷罪,此為兩行為,所以數罪併罰!其實這個選項還可以延伸學習,如果本案是酒駕致重傷,法條競合,只論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不論重傷罪,特別規定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