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甲為補習班教師,該班有 15 歲之學生乙女,甲某日趁乙在領取講義時,假裝不小心而以手肘觸碰乙之胸部;二個星期之後,因乙父來不及接乙回家,甲遂自告奮勇送乙回家,未料甲竟載乙至山上墓園,甲要求乙必須以手摩擦甲之生殖器,乙因深夜在墓園非常恐懼,只好答應甲之要求。有關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以手肘觸碰乙之胸部,成立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
(B)甲以手肘觸碰乙之胸部,不成立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之乘機猥褻罪
(C)甲要求乙摩擦其生殖器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
(D)甲要求乙摩擦其生殖器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28 條權勢性交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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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曾裕翔】評論

(A)甲以手肘觸碰乙之胸部,成立刑法第 224 ...

Kevin Chen】評論

(A)甲以手肘觸碰乙之胸部,成立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強制猥褻罪第 224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假裝不小心而以手肘觸碰乙 之胸部,並非違反被害人意願的強.....看完整詳解

wangchauyau】評論

A強制猥褻罪須達與強暴脅迫等手段「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假裝不小心觸碰未達「至使不能抗拒」程度。C 第10條第5項,未進入性器或使性器接合,在外面摩擦不算。D補習班老師依實務見解無對學生考評權力,並無權勢。

Jest Believe】評論

To 3F目前強制猥褻罪已經沒有 "至使不能抗拒"的要件了(舊法才有),現在是以"其他違反其意願"為概括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