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教唆乙侵占乙公司之財物,在知悉乙收到檢察署傳票後,甲立即指導乙燒燬其所侵占之財物,丙知悉乙犯侵占罪並有意將乙藏匿,甲乃委託丙以漁船載送乙離開臺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成立使犯人隱避罪
(B)乙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C)甲不成立使犯人隱避罪之教唆犯
(D)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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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飛天小女警】評論

(A)丙成立使犯人隱避罪--刑法164條(☆)...

dddddyy】評論

(C)本罪客體: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犯罪人「本人」不成立本罪的直接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此處本人採「廣義解釋」,甲乙皆為同案被告,甲對於有關乙的隱蔽罪也不成立教唆。

摩埃】評論

<2021/10/19>~最新解析~摩埃解題~快速破題~======只說重點,不講廢話======(A)正確(B)正確,滅證罪是湮滅他人的犯罪證據(湮滅自己的犯罪證據無罪,因欠缺期待可能性)(C)正確,因為「甲委託丙以漁船載送乙離開臺灣」是使犯人隱避罪之正犯,不是教唆犯(D)錯誤,因為「甲委託丙以漁船載送乙離開臺灣」是使犯人隱避罪之正犯,不是教唆犯

Malatzmatze】評論

(D)甲成立業務侵占罪之教唆犯,其指導乙燒毀所侵佔之財務,該財務係關係「自己」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不該當刑法第165條之要件,故不成立煙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