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天小女警】評論
(A)丙成立使犯人隱避罪--刑法164條(☆)...
【dddddyy】評論
(C)本罪客體: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犯罪人「本人」不成立本罪的直接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此處本人採「廣義解釋」,甲乙皆為同案被告,甲對於有關乙的隱蔽罪也不成立教唆。
【摩埃】評論
<2021/10/19>~最新解析~摩埃解題~快速破題~======只說重點,不講廢話======(A)正確(B)正確,滅證罪是湮滅他人的犯罪證據(湮滅自己的犯罪證據無罪,因欠缺期待可能性)(C)正確,因為「甲委託丙以漁船載送乙離開臺灣」是使犯人隱避罪之正犯,不是教唆犯(D)錯誤,因為「甲委託丙以漁船載送乙離開臺灣」是使犯人隱避罪之正犯,不是教唆犯
【Malatzmatze】評論
(D)甲成立業務侵占罪之教唆犯,其指導乙燒毀所侵佔之財務,該財務係關係「自己」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不該當刑法第165條之要件,故不成立煙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