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甲因女友乙移情別戀,計畫至乙家縱火洩憤,但缺乏勇氣,遂猛灌一瓶烈酒壯膽後,於深夜拿自製汽油彈至乙住處。因酒醉加上天色昏暗,甲看錯門牌號碼,將丙宅誤認為乙宅而丟擲汽油彈,造成丙宅客廳大部分焚燬,甲當場被逮捕。經鑑定後確認,甲縱火時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3.4‰,無責任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欲燒燬乙宅,行為時卻將丙宅誤認為乙住處,屬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影響甲之縱火故意
(B)甲縱火時已無責任能力,依罪責原則,行為與罪責需同時存在,故甲無罪
(C)甲故意飲酒自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且於此狀態下縱火,應屬故意自招的原因自由行為
(D)甲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時,雖無法操控犯罪的因果歷程,其縱火客體與清醒時想侵害的客體不一致,非屬因果歷程重大偏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曾裕翔】評論
(B)甲縱火時已無責任能力,依罪責原則,...
【摩埃】評論
<2021/10/18>~最新解析~摩埃解題~快速破題~======只說重點,不講廢話=======故意藉酒壯膽,就是故意自陷於無責任狀態,學說稱「原因自由行為」,無法用第19條(精障智缺不罰)阻卻違法,意思就是有罪燒燬住宅,客體就是住宅,燒錯別人的住宅,學說稱「等價客體錯誤」,此錯誤可以忽略,因為客體都是房子,構成要件該當,意思就是有罪因果歷程重大偏離,是否成罪要看對個案創造的風險是否足以忽略而定。例如,乙毒殺甲,未發作前,甲被丙不慎撞死,乙仍然成立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