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甲計畫毒殺 A,預計持用一倍劑量之 P 毒藥在 A 之午餐中下毒。未料於犯罪當日因為不小心,甲未取用正確劑量,只拿了一半劑量之 P 毒藥(該劑量不足以致死)投入。豈知同日另有乙也計畫殺 A,同樣計畫在 A 之午餐中放入一倍劑量之 P 毒藥毒殺 A,而乙同樣也因不小心,只取用了三分之二劑量之 P 毒藥。A 吃下午餐後,不久即毒發死亡。甲成立何罪?
(A)殺人罪之障礙未遂犯
(B)殺人既遂罪
(C)傷害致死罪
(D)殺人罪之不能未遂,不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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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阿槍】評論

此題屬於「累積因果」之關係。甲下毒之行為與A死亡結果間雖具有因果關係,但甲可主張「反常因果歷程」阻卻.....看完整詳解

司法王】評論

實務:最高法院 76年台上字第 192 號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所以本題,甲下的毒藥劑量不足以致死,與A之死亡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至多成立未遂(障礙未遂)學說有採:累積因果關係

柯凱章】評論

反常因果歷程提到:其他風險(車禍或火災)的介入是屬於一般的生活風險,是每一個人本來就要自己承擔的風險,因此對於此一介入風險的實現不得歸責於先前的行為人。但是...難道另一人基於主觀犯意的行為之介入,也被歸咎於其他風險嗎?也是被害者本來就要自己承擔的風險?

摩埃】評論

<2021/10/18>~★★★★~★★★★~...

y5667】評論

累積因果關係之檢驗:(一)甲說條件理論:甲乙均符合條件理論公式,對A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甲乙的投毒行為,對彼此均為反常的因果歷程,不具有相當性。(二)乙說:條件理論:同上,成立。客觀歸責:具有「反常的因果歷程」,客觀上仍無法歸責。結論:不論依哪種檢驗方法,在條件理論均能成立,但均無法通過「相當因果關係」或「客觀歸責」之檢驗,故A的死亡結果無法歸責於甲或乙(不具有相當性),甲乙不成立既遂犯,僅成立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