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槍】評論
此題屬於「累積因果」之關係。甲下毒之行為與A死亡結果間雖具有因果關係,但甲可主張「反常因果歷程」阻卻.....看完整詳解
【司法王】評論
實務:最高法院 76年台上字第 192 號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所以本題,甲下的毒藥劑量不足以致死,與A之死亡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至多成立未遂(障礙未遂)學說有採:累積因果關係
【柯凱章】評論
反常因果歷程提到:其他風險(車禍或火災)的介入是屬於一般的生活風險,是每一個人本來就要自己承擔的風險,因此對於此一介入風險的實現不得歸責於先前的行為人。但是...難道另一人基於主觀犯意的行為之介入,也被歸咎於其他風險嗎?也是被害者本來就要自己承擔的風險?
【摩埃】評論
<2021/10/18>~★★★★~★★★★~...
【y5667】評論
累積因果關係之檢驗:(一)甲說條件理論:甲乙均符合條件理論公式,對A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甲乙的投毒行為,對彼此均為反常的因果歷程,不具有相當性。(二)乙說:條件理論:同上,成立。客觀歸責:具有「反常的因果歷程」,客觀上仍無法歸責。結論:不論依哪種檢驗方法,在條件理論均能成立,但均無法通過「相當因果關係」或「客觀歸責」之檢驗,故A的死亡結果無法歸責於甲或乙(不具有相當性),甲乙不成立既遂犯,僅成立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