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品君】評論
A.B第100條規定:「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
【Ellen Chen】評論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阿晴仔】評論
第117條,新法刪除信用出資,故僅不得以勞務出資。
【花興大】評論
本案為有限公司,出資的問題,要參看公司法第99-1,僅得以現金、貨幣債權、所需財產與技術抵充之。
【奉尚弼】評論
你們去討論117不太對喔。117是兩合公司的規定。有限公司應該是要像樓上說的適用99-1。
【高考上榜再學習(安心豪)】評論
謝謝兩大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