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雅亞】評論
§111.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
【ckvhome】評論
(A)不可以,此屬應依A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B)不可以,因甲、乙在我國均無住居所(涉11)(C)不可以,因配偶乙雖為中華民國國民但於我國無住居所(涉11II)(D)不可以,非因甲並非中華民國國民
【wangchauyau】評論
死亡宣告的效力為結束受宣告人以住所地為中心之法律關係,故不論是外國人失蹤或失蹤人的配偶屬我國國國籍籍,均須以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為適用我國法律的先決條件。外國人失蹤並須再加上就其我國之財產或應依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始有依我國法律為死亡宣告之實益。
【奉尚弼】評論
千言萬語,不如法條一句。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