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 我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在 A 國結婚,婚後二人住在 B 國。乙女名下無財產,而以甲男名義在 A 國購置不動產投資,投資所得則匯往 B 國之甲男帳戶。甲男外遇後,乙女堅持要離婚,並對甲男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關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問題,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A)原則適用夫妻共同住所地之 B 國法
(B)本案事涉公益,應直接適用我國法
(C)適用不動產所在地之 A 國法
(D)依各該夫妻財產之所在地法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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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kkkkk】評論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0 : 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艾雅亞】評論

§50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

ckvhome】評論

(A)原則適用夫妻共同住所地之 B 國法(涉外48II)(B)本案事不涉公益:定性夫妻財產(C)不適用不動產所在地之 A 國法(D)依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法(涉外48II)

wangchauyau】評論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前提是需符合判決離婚要件,本題係乙女請求判決離婚,故應依涉外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依共同之本國法…」。若已離婚,單純請求夫妻財產分割,應適用涉外第48條:「夫妻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