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 對於確定之第三審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試問下列何選項所述事由,均屬於再審法院毋須給予當事人補正欠缺之機會,即得逕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①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聲明 ②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理由 ③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④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卻未繳納裁判費
(A)②③④
(B)②④
(C)①②④
(D)①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01942
統計:A(81),B(207),C(79),D(7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起訴、再審、第三審再審

用户評論

SunnyFunny】評論

未表明再審理由未繳納裁判費 得逕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Sunny司法上榜】評論

未表明再審理由未繳納裁判費 得逕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Never give up】評論

釋字第 179 號: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

SunnyLO】評論

未表明再審理由未繳納裁判費 得逕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奉尚弼】評論

①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聲明 ②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理由書狀不合程式,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在再審之訴時,實務上認為,如果是當事人遺漏第五百零一條第三款「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屬於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的情形,法院應命補正,不得逕以其訴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但是,如果是第四款的事由,當事人未於再審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的提據」時,法院則毋庸命補正,即可逕自駁回。法院可不命補正,逕自駁回再審之聲請,雖然法院不須為補正裁定,但是如果再審原告於法院評決前補正時,其再審之訴即為合法,不能為駁回裁定。⊙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