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 Yao-Jen】評論
民法759條 :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小李子】評論
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夢冰玥天】評論
民法759條係指登記後始得處分其物權,但買賣是負擔契約~也就是債權契約~所以即使繼承人為登記~還是可以跟他人就繼承之物訂立負擔契約~只是要等登記後~才可以處分物權~也就是本題所說的移轉所有權~
【玥玦】評論
民法759條係指登記後始得處分其物權,但買賣是負擔契約~也就是債權契約~所以即使繼承人為登記~還是可以跟他人就繼承之物訂立負擔契約~只是要等登記後~才可以處分物權~也就是本題所說的移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