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4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於訴訟繫屬中,受讓訴訟標的債權之人,因非當事人,故讓與人敗訴之確定判決對受讓人不生效力
(B)於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起訴請求返還借款經受敗訴判決確定後,保證人雖非當事人,但仍得援用該確定判決以對抗債權人
(C)撤銷股東會決議之確定判決效力不及於未提起訴訟之股東
(D)婚姻事件程序之確定判決,為求身分關係之安定,對於任何第三人均一概發生效力,不允許有任何例外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84
統計:A(18),B(449),C(46),D(3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證人、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Juj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D)我想應該是家事事件法第48條第48條(身分關係訴訟之終局判決及例外)  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婚姻關係受影響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二、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自己與該子女有親子關係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三、因認領子女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受其判決影響之非婚生子女,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前項但書所定之人或其他與家事訴訟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者,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用戶】Livi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89條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具對世效力,對股東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惟不以所有股東提起方符當事人適格,故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故法院發現此情形,應使之為合併辯論、合併裁判,以維持必要共同訴訟之合一確定要求、避免裁判分別確定而生矛盾之情形。

【用戶】Lev Corado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B選項:除了訴訟法的反射效,實體法應該也有民法第742的適用

【用戶】Juj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D)我想應該是家事事件法第48條第48條(身分關係訴訟之終局判決及例外)  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婚姻關係受影響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二、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自己與該子女有親子關係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三、因認領子女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受其判決影響之非婚生子女,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前項但書所定之人或其他與家事訴訟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者,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用戶】Livi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89條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具對世效力,對股東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惟不以所有股東提起方符當事人適格,故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故法院發現此情形,應使之為合併辯論、合併裁判,以維持必要共同訴訟之合一確定要求、避免裁判分別確定而生矛盾之情形。

【用戶】Lev Corado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B選項:除了訴訟法的反射效,實體法應該也有民法第742的適用

【用戶】Juj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D)我想應該是家事事件法第48條第48條(身分關係訴訟之終局判決及例外)  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婚姻關係受影響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二、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自己與該子女有親子關係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三、因認領子女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受其判決影響之非婚生子女,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前項但書所定之人或其他與家事訴訟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者,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用戶】Livi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89條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具對世效力,對股東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惟不以所有股東提起方符當事人適格,故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故法院發現此情形,應使之為合併辯論、合併裁判,以維持必要共同訴訟之合一確定要求、避免裁判分別確定而生矛盾之情形。

【用戶】Lev Corado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B選項:除了訴訟法的反射效,實體法應該也有民法第742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