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870-1 條(抵押權次序之調整(一))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次序讓與:打包後先讓特定人吃飽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相對拋棄:打包後跟特定人比例分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絕對拋棄:撿菜尾丙分得300-200=100萬元乙分得200/(200+120)*200=125萬元丁分得200/(200+120)*120= 75萬元→選D
【123】評論
記憶方法:讓與=讓他先 >>被讓與的人先拿完相對拋棄=邀他一起 >>兩人依比例分配絕對拋棄=退居最後
【科科】評論
參考100年司法官題目底下97141346同學的論述來解~本題為次序拋棄,不影響其他債權人(丙):1.先確認受拋棄、讓與、變更之情形。2.本題只有相對效力的拋棄,故丙之受償權不受影響,應得乙未拋棄前,丙依次序可得之100萬(乙200萬、丙100萬、丁0萬)3.丙受償權不受影響,故先受償100萬4.分配扣去100萬後,剩下的200萬5.乙、丁於200萬之內,依比例受清償6.乙、丁之比例分別為200萬:120萬=5:3,剩下的180萬依比例,乙拿125萬,丁拿75萬如果原本那位同學有覺得被冒犯請告訴我我會撤下的!
【奉尚弼】評論
3.丙受償權不受影響,故先受償100萬→結論是對的,但論述過程是錯的。相對拋棄並不改變原本的受償順序,只是拋棄人把自己優先受償的金額跟某人一起分而已,你直接把後面的先分,如果寫在申論題(看得到你論述過程的),會直接大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