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債務人甲就其所有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160 萬元、12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若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甲之房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20 萬元
(B)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60 萬元
(C)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35 萬元
(D)丁不足受償之金額為 45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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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870-1 條(抵押權次序之調整(一))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次序讓與:打包後先讓特定人吃飽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相對拋棄:打包後跟特定人比例分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絕對拋棄:撿菜尾丙分得300-200=100萬元乙分得200/(200+120)*200=125萬元丁分得200/(200+120)*120=  75萬元→選D

123】評論

記憶方法:讓與=讓他先    >>被讓與的人先拿完相對拋棄=邀他一起 >>兩人依比例分配絕對拋棄=退居最後 

科科】評論

參考100年司法官題目底下97141346同學的論述來解~本題為次序拋棄,不影響其他債權人(丙):1.先確認受拋棄、讓與、變更之情形。2.本題只有相對效力的拋棄,故丙之受償權不受影響,應得乙未拋棄前,丙依次序可得之100萬(乙200萬、丙100萬、丁0萬)3.丙受償權不受影響,故先受償100萬4.分配扣去100萬後,剩下的200萬5.乙、丁於200萬之內,依比例受清償6.乙、丁之比例分別為200萬:120萬=5:3,剩下的180萬依比例,乙拿125萬,丁拿75萬如果原本那位同學有覺得被冒犯請告訴我我會撤下的!

奉尚弼】評論

3.丙受償權不受影響,故先受償100萬→結論是對的,但論述過程是錯的。相對拋棄並不改變原本的受償順序,只是拋棄人把自己優先受償的金額跟某人一起分而已,你直接把後面的先分,如果寫在申論題(看得到你論述過程的),會直接大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