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甲、乙於遲暮之年結婚。甲婚前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未婚無子女,丁有一女戊。乙婚前有子女己一人。甲、乙結婚不久後,甲、丁相繼死亡。之後,丙作成遺囑,將全部財產遺贈庚基金會。丙死亡時遺產價值新臺幣(以下同)600 萬元。何人得向庚主張若干金額之特留分扣減?
(A)乙得主張扣減 300 萬元
(B)戊得主張扣減 300 萬元
(C)戊得主張扣減 200 萬元
(D)無人得主張特留分扣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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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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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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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的比例請參照民法§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