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0. 甲、乙二人交往多年計畫結婚,為保障雙方權益,決定共同簽署婚前協議書,明定「若有一方涉及外遇,或對他方有重大侮辱、虐待情事,即同意無條件離婚,並放棄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及子女監護權」。試問該協議書之
【評論內容】
本案事實:甲乙共同簽署婚前協議書,明定「若有一 方涉及外遇,或對他方有重大侮辱、虐待情事,即同意無條件離婚,並放棄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及子女監護權」。協議書內容分析:若有一 方涉及外遇,或對他方有重大侮辱、虐待情事,即同意無條件離婚 ———》有效,為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離婚事由,沒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故有效即同意無條件離婚,並放棄主張剩餘財產分 配及子女監護權——》無效,首先,剩餘財產分配為民法1030-1所規定夫或妻於法定財產消滅後特有權利,不能由契約免除,否則有違善良風俗,該內容無效;接著,子女監護權事由法院依照子女最佳利益而分配,不可由本案婚前協議書任意決定,否則有違善良風俗,該內容無效。
綜上,契約內容一部無效,該一部無法除去,即全部無效,故本案甲乙之契約(婚前協定書)違反善良風俗,無效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無效。
【評論主題】29. 關於代位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者,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B)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C)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評論內容】
(A) 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者,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發生民法1140條(代位繼承)於第1138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評論主題】26. 關於消滅時效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時,債權本身並未消滅,故擔保該債權之抵押權不會隨同消滅(B)甲有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1棟,乙無權占有達15年以上時,即使甲向乙請求
【評論內容】
(D)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係採「分割自由原則」,亦即原則上各共有人均得請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此項「分割請求權」,通說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529號判例,均認其為「形成權」,故無消滅時效之適用,且無除斥期間。換言之,為儘速消滅共有關係,以增進物之利用及市場價值,無論共有關係持續多久,各共有人原則上均得隨時以單方之意思表示請求分割。
【評論主題】27. 懷胎6月的孕婦乙遭甲酒駕撞傷,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乙因車禍重傷癱瘓,胎兒得向甲請求慰撫金(B)胎兒的身體健康權受損時,得以其母乙為法定代理人,向甲請求損害賠償(C)法定代理人得代理胎兒拋棄
【評論內容】
(C) 法定代理人得代理胎兒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 不得95 年法律座談會第 8 號於損害賠償請全權對胎兒而言為權利,亦為積極財產。若法定代理人拋棄該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拋棄積極財產之取得,不利於胎兒,故不得為之。
【評論主題】30. 甲、乙二人交往多年計畫結婚,為保障雙方權益,決定共同簽署婚前協議書,明定「若有一方涉及外遇,或對他方有重大侮辱、虐待情事,即同意無條件離婚,並放棄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及子女監護權」。試問該協議書之
【評論內容】
本案事實:甲乙共同簽署婚前協議書,明定「若有一 方涉及外遇,或對他方有重大侮辱、虐待情事,即同意無條件離婚,並放棄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及子女監護權」。協議書內容分析:若有一 方涉及外遇,或對他方有重大侮辱、虐待情事,即同意無條件離婚 ———》有效,為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離婚事由,沒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故有效即同意無條件離婚,並放棄主張剩餘財產分 配及子女監護權——》無效,首先,剩餘財產分配為民法1030-1所規定夫或妻於法定財產消滅後特有權利,不能由契約免除,否則有違善良風俗,該內容無效;接著,子女監護權事由法院依照子女最佳利益而分配,不可由本案婚前協議書任意決定,否則有違善良風俗,該內容無效。
綜上,契約內容一部無效,該一部無法除去,即全部無效,故本案甲乙之契約(婚前協定書)違反善良風俗,無效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無效。
【評論主題】29. 關於代位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者,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B)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C)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評論內容】
(A) 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者,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發生民法1140條(代位繼承)於第1138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評論主題】27. 懷胎6月的孕婦乙遭甲酒駕撞傷,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乙因車禍重傷癱瘓,胎兒得向甲請求慰撫金(B)胎兒的身體健康權受損時,得以其母乙為法定代理人,向甲請求損害賠償(C)法定代理人得代理胎兒拋棄
【評論內容】
(C) 法定代理人得代理胎兒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 不得95 年法律座談會第 8 號於損害賠償請全權對胎兒而言為權利,亦為積極財產。若法定代理人拋棄該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拋棄積極財產之取得,不利於胎兒,故不得為之。
【評論主題】26. 關於消滅時效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時,債權本身並未消滅,故擔保該債權之抵押權不會隨同消滅(B)甲有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1棟,乙無權占有達15年以上時,即使甲向乙請求
【評論內容】
(D)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係採「分割自由原則」,亦即原則上各共有人均得請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此項「分割請求權」,通說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529號判例,均認其為「形成權」,故無消滅時效之適用,且無除斥期間。換言之,為儘速消滅共有關係,以增進物之利用及市場價值,無論共有關係持續多久,各共有人原則上均得隨時以單方之意思表示請求分割。
【評論主題】15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與實務見解,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替代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如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之一方 所明知者,為無效 (B)行政契約當事人一
【評論內容】
(A)替代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如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之一方所明知者,為無效
行程§142 雙方所明知(B)行政契約當事人一方之人民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該約定均應經締約行政機關之上級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行程§148 主管院部、同等級機關、地方行政首長認可
(C)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與其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所為之停止特約,實務上認係契約行為
行政處分
【95年7月庭長會議(二)】
另參酌依上揭規定可知,上開停止特約核定,受停止特約核定影響之人,除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外,亦有可能是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該等人員乃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受僱醫事人員,並非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簽訂...
【評論主題】30 有關言論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B)外國人於我國亦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C)小學生如確切認知言論自由的意涵,亦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D)凡涉及言論
【評論內容】(D)凡涉及言論自由事前審查的規定,均屬違憲 【釋字第414 號】藥物廣告事前審查合憲 藥物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乃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應受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一條之保障。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藥物廣告之商業言論,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自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藥事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省(市)衛生主管.....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7 有關司法獨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 (B)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侵害其擔任法官之審判獨立 (C)法官為終身職 (D)法官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
【評論內容】(B)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侵害其擔任法官之審判獨立 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釋字539】於庭長之任期屆滿後,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給亦無不利之影響,故性質上.....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 下列關於租賃契約與使用借貸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A)租賃契約與使用借貸契約均為以當事人之合意,即可成立之契約 (B)租賃契約為有償契約,使用借貸契約為無償契約 (C)租賃契約為雙務契約,使用借貸
【評論內容】
(A)租賃契約與使用借貸契約均為以當事人之合意,即可成立之契約
民法第421條第一項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民法第 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 使用借貸為要物契約
(B)租賃契約為有償契約,使用借貸契約為無償契約
民法第421條第一項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民法第 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C)租賃契約為雙務契約,使用借貸契約為片務契約
雙務契約:指各當事人互負對價關係的債務之契約。
片務契約:指僅當事人之一方負...
【評論主題】23 民法有關自書遺囑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立遺囑人應自書遺囑全文及記明年月日 (B)立遺囑人應在遺囑上親自簽名 (C)自書遺囑上有增減或塗改時,應在其上蓋章,以示負責 (D)書寫遺囑時,
【評論內容】(C)自書遺囑上有增減或塗改時,應在其上蓋章,以示負責 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補充: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不論遺囑形式為何,都需注意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
【評論主題】24 甲喪妻,有乙、丙二子。乙與丁女結婚後育有一子戊。甲因失智與乙共同生活中常造成家庭紛亂。某日吵鬧,戊持刀殺甲致甲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乙自責甚深,不久亦死亡。乙死亡,其繼承人為何? (A)丁 (B
【評論內容】
甲比乙早死,甲對乙的遺產沒有繼承權(甲非乙的繼承人),是以戊殺甲不符合§1145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之失權事由,戊對於乙的遺產仍有繼承權。
【評論主題】49 下列何者設施之管理有欠缺,人民可請求國家賠償?(A)台灣自來水公司 (B)台灣電力公司(C)中華郵政公司 (D)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評論內容】(B)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行政機關
<☆ ☆☆☆☆☆="☆☆☆☆-☆☆☆☆:16☆☆;">...【評論主題】46 依我國現行法制與司法實務見解,下列爭議,何者應由行政法院審理?(A)個別議員不服地方議會就議案之表決所為議決(B)個別議員對於議會禁止其出席會議之議決(C)人民承租公有土地事件所生租約爭議(D)
【評論內容】
(A)個別議員不服地方議會就議案之...
【評論主題】29 確診個案人民對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其確診個案活動足跡不服,應如何提出救濟?(A)向該管行政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B)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C)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訴(D)向行政法院
【評論內容】
★7☆
<☆ ☆☆☆☆☆="☆☆☆☆☆:☆☆☆(51,51,51);☆☆☆☆-☆☆☆☆:16☆☆;">...【評論主題】34 關於公務人員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得參加,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B)得參加,且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C)得參加,但不得參加黨員大會 (D)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評論主題】13 有關公務員兼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經服務機關許可得兼任大學講師 (B)公務員以兼任一項職務為限 (C)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公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D)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公職者,
【評論內容】
(B)公務員以兼任一項職務為限
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評論主題】3.下列何者屬於「少年保護事件」的處罰方式? (A)拘役 (B)有期徒刑 (C)褫奪公權(D)假日生活輔導。
【評論內容】下列何者屬於「少年保護事件」的處罰方式? (A)拘役:刑罰中的主刑(B)有期徒刑:刑罰中的主刑(C)褫奪公權 :刑罰中的從刑* 從刑:跟隨著主刑來宣告的一種刑罰(D)假日生活輔導:少年保護事件的處罰方式之一*補充相關條文刑法§33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小梅:「網路上有許多免費影片供人點閱瀏覽,不論是自拍的影像,或是部分行車記錄器所儲存的畫面,都可能是我們代表國家主動出擊、追訴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根據上述內容判斷,下列何者最可能是小梅的職權之一
【評論內容】小梅:「網路上有許多免費影片供人點閱瀏覽,不論是自拍的影像,或是部分行車記錄器 所儲存的畫面,都可能是我們代表國家主動出擊、追訴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從題目論述可知小梅是檢察官(A)審理總統彈劾案: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憲法增修條文§5V參照)(B)偵查毒品走私案件.....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5 甲乙夫妻婚後育有一子丙,三人與甲寡居之母親丁同住。甲乙兩人因感情不睦,故協議離婚,惟某日前往辦理離婚登記途中,甲不幸發生事故身亡。甲生前曾預立有效遺囑一份,記載將來所有 遺產均由獨子丙繼承。甲身
【評論內容】
回4F
題目寫:「甲生前曾預立有效遺囑一份,記載將來所有遺產均由獨子丙繼承。」
所以會主張特留分扣減權的一定是配偶乙!
【評論主題】45 甲、乙於遲暮之年結婚。甲婚前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未婚無子女,丁有一女戊。乙婚前有子女己一人。甲、乙結婚不久後,甲、丁相繼死亡。之後,丙作成遺囑,將全部財產遺贈庚基金會。丙死亡時遺產價值新臺幣(以
【評論內容】
特留分的比例請參照民法§1223
【評論主題】44 甲乙為夫妻,兩人有一子丙與一女丁,丁未婚無子女,丙有一子戊,丙因故殺死甲並受刑之宣告,乙因此憂傷而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丙對甲喪失繼承權 (B)丙對乙喪失繼承權 (C)丙對丁喪失繼承權
【評論內容】
回樓上
最佳解的說法沒有錯,你的思考方向也是對的
最佳解是從戊對甲無繼承權及丙對戊有繼承權的角度做探討,而你是直接從戊的繼承人做探討,最後的結論都是一樣的。
【評論主題】7 甲、乙二人,因其父遺產分配之事失和甚久。某日,其母丙病危,召甲乙前來,丙對甲說:「乙有 4 個孩子要養,負擔很重,你可否將分得之丁公司的股票贈送給他?」甲內心不願意但為安慰丙,即對乙表示願意贈與股
【評論內容】
D選項適用民法§86但書
本題中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乙明知按民法§86但書,甲之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有效
【評論主題】47 甲依第一審法院判決之假執行宣告,供擔保後聲請對乙強制執行,請求拆除 A 屋交還 B 地(下稱前案執行)。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另對前案執行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異議之訴之受訴法院所為裁定,供擔
【評論內容】本案:第一審法院執行程序已因債務人供擔保而停止,第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已確定,此時可視為前案執行已被後案執行吸收,執行法院直接依後案確定判決為執行即可。
(A)宣告假執行之判決已確定,執行法院應駁回前案執行聲請
假執行得作為執行名義,不應駁回
(B)甲就相同請求內容重複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駁回後案執行聲請
不應駁回
(C)前案執行已經乙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後案執行亦當然停止
後案並不受前案影響,又第一審法院執行程序已因債務人供擔保而停止,第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已確定,此時可視為前案執行已被後案執行吸收
(D)執行法院仍應實施後案執行
【評論主題】45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於 2018 年 1 月 2 日買進可轉換公司債 10 張(可轉換為普通股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新臺幣(以下同)80 元,同年 2 月 2 日賣出 A 公司認售權證
【評論內容】
賣出認購股權要看成「買進」
【評論主題】42 甲多年來持有 A 上市公司股票 1 萬股及 B 上櫃公司股票 2 萬股,因近日股市長紅,甲小有獲利,擬將所持有之 A、B 二家公司股票全數直接賣給同事乙。如甲並非 A、B 二家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評論內容】
依證交法 § 150 第三款上市公司私人間直接讓受數量不可超過一個成交單位(1000股),故A公司行為違法,B公司為上櫃公司不受本條限制。
【評論主題】28 甲在乙所獨居的小木屋放火,欲藉此殺害乙。放火時,甲不知乙正好在外地出差,屋內其實空無一人。約 20 分鐘後,消防隊獲報後前往救火,消防員丙身著齊全的消防裝備進入火場,但還是被突然坍塌的梁柱壓死。
【評論內容】
(A)針對丙衝入火場後,被梁柱壓死,為「打擊失誤」
甲原本要用放火的手段燒死乙,卻造成樑柱倒塌壓死丙(錯誤的原因發生於著手後),此即為手段的失誤(技術差),使結果發生在預期的客體外,屬於打擊錯誤。
(B)針對丁衝入火場,被濃煙嗆死,為「等價客體錯誤」
甲原本要用放火的手段燒死乙,卻造成丁進入火場被燒死屬打擊錯誤。
•區別標準
客體錯誤:著手前未瞄準目標客體
打擊錯誤:著手時或著手後已瞄準目標客體
【評論主題】15 甲經商失敗負債累累,其所住之百年祖厝遭查封拍賣,於法官乙到場執行強制點交之際,甲與自動到場聲援的親友 20 人在場抗爭,眾人對乙及協助執行之警察潑廚餘,親友丙在甲的示意下搬運廚餘桶給眾人。點交完
【評論內容】回7樓(A)(C)沒有矛盾,因為首謀與在場助勢者不以有商議同謀為必要(96台上1436參照)(A)甲為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之首謀 題目:甲與自動到場聲援的親友 20 人在場抗爭親友是自動到場,甲非首謀。(B)甲、丙成立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的共同正犯 (C)丙為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的在場助勢者 實施強暴脅迫之人(D)丁成立刑法第 139 條妨害封印罪 妨害封印罪的構成要件須於點交前
刑法第136條 【聚眾妨害公務罪】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