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lo Wu】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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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要上榜】評論
(D)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係採「分割自由原則」,亦即原則上各共有人均得請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此項「分割請求權」,通說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529號判例,均認其為「形成權」,故無消滅時效之適用,且無除斥期間。換言之,為儘速消滅共有關係,以增進物之利用及市場價值,無論共有關係持續多久,各共有人原則上均得隨時以單方之意思表示請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