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甲、乙、丙共同繼承A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經乙、丙同意將A地出售於丁,甲接到出賣通知後,於期限內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嗣後丁起訴請求命乙、丙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A地為公同共有,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購買權
(B)甲行使優先購買權,即與乙、丙成立買賣契約
(C)丁與乙、丙間存在有效買賣契約,基於債權平等原則,法院應判決丁勝訴
(D)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性質,實務多數見解認為是形成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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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u Jia Shan】評論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Jenny】評論

甲、乙、丙共同繼承A地,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不以登記為發生效力。(A)、(B)按,民法827條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法律規定」ex:民法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824條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