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Jia Shan】評論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Jenny】評論
甲、乙、丙共同繼承A地,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不以登記為發生效力。(A)、(B)按,民法827條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法律規定」ex:民法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824條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