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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 行政院84.1.4.臺八十四人政力字第00303號函一、公務員以專家身分之個人名義(而非機關代表)兼任其他機關職務,須合於左列各項條件: (一)須該項兼職係屬研究、諮詢、審議性質。 (二)須該項兼職確與本職經辦業務有關,或具有該項兼職所需專業知能。 (三)須不影響本職工作,並經本機關首長核准。 二、公務員以專家身分之個人名義兼任他機關職務,最多以兼任二個職務為限。至兼職人員支領兼職酬勞,仍應依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行政院84.1.4. 臺八十四人政力字第00三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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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 條公務員除法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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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務員以兼任一項職務為限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 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3 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