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姐】評論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1.依銓敘部87 年9 月15 日87 台法二字第1670123 號書函: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且與一般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並無不同。公務員服務法就公務員行為及義務之態樣與分際作原則性規範,其中第2 條、第3 條及第5 條等規定意旨,僅係為釐清監督權責範疇及維護官箴,爰課予公務員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應服從命令,並以上級(主管)長官命令為準,以及保持品位等義務。2.復依銓敘部104 年7 月8 日函復監察院文(黃國昌案):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3 條、第23 條、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3條、第4 條,以及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3 條等規定,定有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研究所所長等人員對於該院及研究所之行政及學術事務負有指揮監督之機制,上開人員如細究其主管事項所為指示,其屬員即應遵循辦理,其精神與服務法第2 條及第3 條規定並無二致。故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既屬服務法之適用對象,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直轄市議員非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對象直轄市議員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稱之公職人員 。其待遇之支給,並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故不屬於公務人員服務法所謂依法受有俸給之公務員。
【jojohsu83】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
【嗶嗶嗶】評論
各縣(市)議會議員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發文字號:銓敘部90年6月22日90法一字第2037733號書函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 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準此,以「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二者,方為服務法適用之對象。地方制度法第33條至第54條有關地方立法機關之相關規定觀之,直轄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主席、副主席等,均為地方民意代表,其產生之方式、職權與公務員迥然不同,尚非服務法所稱之「文武職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