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受理裁罰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受監察院查詢而為不實說明者,由監察院處罰之
(B)受法務部查詢而為不實說明者,由監察院處罰之
(C)受政風機構查詢而為不實說明者,由法務部處罰之
(D)公職人員由監察院裁罰者,其關係人亦由監察院裁罰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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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hocowo0524】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0 條第十...

珍珠奶茶】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0 條第十...

千夏-人事行政】評論

第 20 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依法代理執行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亦同:一、監察院:(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      副院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首長      、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      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三)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四)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五)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少將編階以上之人員。(六)本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二、法務部: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前條所定之罰鍰,受監察院查詢者,由監察院處罰之;受法務部或政風機構查詢者,由法務部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