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75369】評論
第 79 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
【lin】評論
(B)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機關受理時,應於建物登記簿所有權部適當欄記明基 地權利種類及範圍土地登記規則第83條第2項登記機關受理前項登記時,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
【黃珞雅】評論
第 79 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A)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前項第三款之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