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bbo】評論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與第3條第 2 ...
【lin】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第三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